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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0-2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内财购〔2007〕18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盟市财政局、二连市、满洲里市财政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精神,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且项目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评审因素及其对应的分值(权重),以及具体评分标准,还应该明确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其项目评审方法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执行,并在谈判或询价文件中明确该项目的评审原则,即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不同类别的采购项目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权重),具体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QQ截图20170929104057.jpg

   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制定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组织评审活动,保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程序规范有序,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包括专家论证报告)在发售的同时,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未按规定载明或未清晰载明评审方法及相关事项的,要责令改正,限期修改,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规情形,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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