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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9-03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学院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系指房屋产权归属学院,由各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

第二条 办公用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全院统筹、合理调配、分级管理、定额使用、规范管理、提高效益。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管理各单位的各类办公用房,并负责办公用房的调配、核定及监管。对违规管理、使用办公用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监督问责办法》(内管发201740)进行问责。

第四条 学院办公用房的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标准执行。

(一)市级正职干部办公用房每人不超过42平方米,市级副职干部办公用房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

(二)正(局)处级干部办公用房每人不超过24平方米,副(局)处级干部办公用房每人不超过18平方米。

(三)处以下干部办公用房每人不超过9平方米。

第五条 学院根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管理职能等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定额用房面积,依据定额用房面积配置

房屋。

第六条 公用房实行学统一分配管理。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办公用房申请,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办公用房增加公用房面积200及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办公用房增加面积200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和办理分配手续的办公用房。

第七条 两校区办公的教职工只在一个校区配置固定办公室。

第八条 各单位作为学院房屋资源使用主体,应根据自身情况,在学院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量和标准内确定各类办公用房的布局。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用房分配和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各单位应牢固树立节俭用房意识,杜绝用房浪费。在确定房屋使用功能和配置时,应经过慎重研究论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使用资源,提倡多功能、交叉性地利用房屋,并对在用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各单位应将所用各类房屋的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如实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如进行内部办公用房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向资产管理处报备。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核定定额面积,对闲置不用或利用率偏低的房屋要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 未经学院审批,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使用的房屋出租、出借、转让给院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也不得当作资产折价用于投资、入股、抵押。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占用办公楼内的公共空间,不得将杂物堆放在楼道内;要维护办公场所的公共卫生,不得影响学院工作和学生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各单位用房使用应服从学院统一管理,各类用房使用期间,如因学院总体规划调整需要重新确定有关单位用房布局,有关单位应服从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类用房的装饰装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各单位装修规划、方案应事先实地考察、充分论证后,上报学院审批。经审批可以进行装修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任何装修、装饰工程严禁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响用电、用水、网络运行安全。学院有权要求违反此项规定的部门或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接受调查。经查证情况属实者,学校将对该部门或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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